福委會的收入

2016062314:47
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,依左列之規定:
一、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。
二、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○‧○五至百分之○‧一五。
三、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○‧五。
四、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。
依第二款之規定,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,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,比例提撥。
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,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,得不再提撥。

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
違反第二條、第三條之規定,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,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,
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