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委會的帳簿

2016062314:54
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六條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,應於每年年終分別造具職工福利金收支表冊公告之,
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查;必要時主管官署得查核其帳簿。

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二條
違反第六條之規定,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。

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 條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,應將左列書表以一份送職工福利委員會備查:
一、每月職員薪津計算表。
二、每月工資報告表。
三、每月營業收入或規費及其他收入之報告表。
四、向董事會提出之業務報告書。
五、向監察人提出之財務狀況報告書。

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,勞動檢查機構
得派員檢查之。

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
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:在中央為勞動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
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